一 是取消目录管理制度,群众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无需关注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在注册登记条件中增加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以查看电动自行车车身,是否有认证标志;也可以通过扫描产品合格证的二维码或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所购买车辆的认证信息。
二 是新车临时通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
三 是网上申请登记上牌。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的规定,公安厅已部署并推广非机动车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大家购车后可使用“闽政通APP”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实现全程网办,上传电动自行车注册材料后,民警在后台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后,向群众寄达牌证,免去线下查验环节,减少群众等待、往返次数。
四 是推行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代办登记制度,在销售集中且条件许可的区域设立“登记服务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