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你好,
|
注销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登录
|
注册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领导之窗
政府工作报告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人事信息
规划计划
统计信息
法规文件
政策文件库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解读回应
回应关切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政务信箱
智能互动
魅力闽侯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智能互动
>
劳动就业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标准如何规定?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3-06 08:26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