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还须提交代表证。
5.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