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闽侯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2版)《闽侯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2022版)

来源:闽侯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2-04-11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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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文件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闽侯县教育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2版)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2022版),旨在通过细化裁量规则,避免执法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

二、核心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教育局具有执法权限的科室,针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违规办学、违法招生、违规颁发证书等11类常见违法行为。

2.裁量原则

合法性原则:处罚须有明确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令改正优先,避免“以罚代管”。

公开公正原则:同类案件处罚标准一致,禁止差别对待。

3.裁量层次划分

将违法行为按情节分为 轻微、一般、严重 三个层级,对应不同处罚:

轻微:警告、通报批评等;

一般:罚款(如违法所得5倍以下)、限期整改等;

严重:吊销办学许可、撤销招生资格等。例如: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4.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从轻/减轻:主动消除危害、受胁迫违法、立功表现等;

从重:造成严重后果、抗拒执法、屡犯等。

5.程序要求

重大处罚(如吊销许可证、大额罚款)需告知听证权利;

严禁重复处罚,须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三、重点问题说明

1.不予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2年内未被发现等(《办法》第十五条)。

2.与上位法关系

若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以上位法为准(《办法》第二十一条)。

3.民办学校专项规范

针对民办学校列出21项具体违法行为(如抽逃资金、关联交易等),明确“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永久禁止举办者从事办学活动。

4.幼儿园管理

体罚幼儿、园舍不达标等行为,视情节可处停止招生直至停办。

四、实施意义

1.规范执法:统一裁量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滥用风险。

2.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处罚预期,便于民办教育机构合规经营。

3.保障权益:通过程序约束和层级划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时间

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由闽侯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永锋

联系电话:05912207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