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闽侯县教育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2版)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2022版),旨在通过细化裁量规则,避免执法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
二、核心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教育局具有执法权限的科室,针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违规办学、违法招生、违规颁发证书等11类常见违法行为。
2.裁量原则
合法性原则:处罚须有明确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令改正优先,避免“以罚代管”。
公开公正原则:同类案件处罚标准一致,禁止差别对待。
3.裁量层次划分
将违法行为按情节分为 轻微、一般、严重 三个层级,对应不同处罚:
轻微:警告、通报批评等;
一般:罚款(如违法所得5倍以下)、限期整改等;
严重:吊销办学许可、撤销招生资格等。例如: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4.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从轻/减轻:主动消除危害、受胁迫违法、立功表现等;
从重:造成严重后果、抗拒执法、屡犯等。
5.程序要求
重大处罚(如吊销许可证、大额罚款)需告知听证权利;
严禁重复处罚,须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三、重点问题说明
1.不予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2年内未被发现等(《办法》第十五条)。
2.与上位法关系
若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以上位法为准(《办法》第二十一条)。
3.民办学校专项规范
针对民办学校列出21项具体违法行为(如抽逃资金、关联交易等),明确“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永久禁止举办者从事办学活动。
4.幼儿园管理
体罚幼儿、园舍不达标等行为,视情节可处停止招生直至停办。
四、实施意义
1.规范执法:统一裁量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滥用风险。
2.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处罚预期,便于民办教育机构合规经营。
3.保障权益:通过程序约束和层级划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由闽侯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永锋
联系电话:05912207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