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等文件精神,有序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闽侯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修订)》。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为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一户一宅”的认定提供政策依据。
三、工作进展
本《指导意见(修订)》由闽侯县农业农村局起草,通过闽侯县人民政府网向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草拟了《指导意见(修订)》(送审稿)。经县十九届政府2025年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6年1月6日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指导意见(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本指导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以及一户一宅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其中重点部分为以下几点:
(一)《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由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宅基地“一户一宅”进行认定。
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各村(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权户为准,同时考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股权户应保持稳定,不得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宅基地建房。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
明确了本集体成员中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条件以及本集体成员中不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条件。补充了特定人员的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维护外嫁女(入赘男)的住房保障权利,充分照顾退伍军人、外出务工人员,保障权利人的基本权利。
(三)“一户一宅”的认定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结合闽侯县实际情况,从公平分配用地、推进用地节约集约、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尊重历史等方面进行考量。
1、就“户”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户”依据以各村(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权户为准,同时考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就“宅”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宅”是以村民实际占有的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进行认定,包括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的农房。明确“一宅”的认定情况。
六、注意事项
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解释。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邵强
联系电话:0591-2206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