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九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6〕3号)和《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榕农规〔2026〕3号)文件精神,在现行《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侯政规〔2023〕3号)政策到期失效之际,结合我县粮食生产实际和新阶段发展要求,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6-2028年度)的通知》(侯政规〔2026〕3号,以下简称《县粮八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粮八条》的申报实施工作,确保政策精准落地,我局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及本县实际,起草了《闽侯县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实施细则(2026-2028年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申报流程与明确实施标准,确保各项措施精准落地,切实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全县粮食生产并有效遏制耕地抛荒。
三、工作进展
《实施细则》由闽侯县农业农村局起草,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0天,同步书面征求农业经营主体意见,均未收到异议;经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和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经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第12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6年8月25日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适用于本县从事粮油生产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对补助对象、实施时间、实施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明确补助对象与实施时间
补助对象涵盖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有效期与《县粮八条》保持一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二)规范实施程序与职责分工
统一补助资金申报发放流程,严格按照“自主申报、核实确认、公示上报、县级汇总、资金发放”五个环节推进;明确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及县财政局各环节工作职责。
(三)细化分类补助实施标准
《实施细则》将《县粮八条》八项补助措施整合优化为五大类,分别为水稻种植补助、撂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退果退茶退林退塘还粮补助、发展油料作物和大豆种植补助、发展适度规模种粮补助,并逐项细化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标准、申报材料,保障政策执行可操作性。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闽侯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6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