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7-0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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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公司(中心):

《闽侯县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十九届政府2025年第1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大力推进闽侯县首店经济发展,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促进闽侯县消费资源集聚,提升消费品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的商业街区(片区)、商圈(综合体)、专业市场等(以下简称“商业区域”)首次引进经商务部门评审认定的品牌首店的商业运营商。

二、认定条件

1.“商业运营商”指依法注册并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对“商业区域”开展统一管理、商业运营的法人企业;

2.“品牌首店”应具备如下条件:依法注册并在“商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须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美誉度高,属于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包括: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闽侯首店。

三、支持措施

1.对首次引进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品牌首店”的“商业区域”商业运营商给予首次引进奖励支持:

(1)每引进1家中国(内地)首店的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25万元;

(2)每引进1家福建首店的奖励3万元,累计不超过15万元;

(3)每引进1家福州首店的奖励2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每引进1家闽侯首店的奖励1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

2.支持商业区域的商业运营商培育品牌首店做大做强。首次引进的“品牌首店”新增(含提升)纳统的,对该商业区域的商业运营商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餐厅、展演等商家,经审批可适当放宽“外摆位”限制。

4.支持各乡镇(街道)通过城市建设更新、改造提升传统商业街区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对各类品牌首店招引力度。

四、资金来源

本措施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的资金。

五、其他事项

1.符合本措施的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闽侯县多个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得重复获得支持。

2.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定期组织申报。

3.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概念说明

 

 

附件

相关概念说明

 

1.国际知名品牌:(1)原则上须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近5年即可,包含但不限于):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LALISTE发布的《全球最佳餐厅》《全球最佳酒店》;米其林发布的《米其林餐厅》星级餐厅,不含必比登推荐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包括但不限于: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商报、每日经济新闻、第一财经、新周刊、联商网、赢商网、Vogue、时尚COSMO、时尚芭莎、TMagazine、ELLE世界时装之苑、GQ、嘉人、BOF等等)对该品牌宣传10次以上。(2)在2个(含)以上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中国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2家(含)以上实体门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10次以上。(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2.国内知名品牌:(1)原则上须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近5年即可,包含但不限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赢商网发布的《季度热搜品牌榜》《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5次以上。(2)品牌须在福州市以外的3个(含)以上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开设3家(含)以上实体门店,并获得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5次以上;(3)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各省发布的省级老字号名单。(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3.中国(内地)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中国(内地)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4.福建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5.福州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6.闽侯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7.首次开业:商业品牌同类型门店在闽侯首次开业经营,开业时间以品牌首店实际开业时间为准。若品牌撤出闽侯市场后,品牌同类型门店重回闽侯市场的不算作首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