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坟墓搬迁补偿管理,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现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重点项目建设、“三沿六区”整治、生态保护修复等各类征迁工作,需要依法迁移坟墓所涉及的补偿事宜。
二、补偿标准调整内容
1.水泥墓、石砌墓:每座补偿4000元,每穴另加火化消毒费240元、骨灰盒180元、补偿费400元、安置费1200元,共计6020元。
2.土墓(成墓型、有墓碑、墓围、墓手):每座补偿1500元,每穴另加补偿费400元、火化消毒费240元、骨灰盒180元、安置费1200元,共计3520元。
3.无主坟墓:每穴补偿费400元、火化消毒费240元、骨灰盒180元、安置费1200元,共计2020元。
4.迁移金瓮:按照不同规格、材质,每个补偿标准300-600元。
三、其他事项
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县出台的相关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