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侯政地〔2026〕64号】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1-2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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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5年12月31日福州市2025年第一百二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8.6574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5年度第一百二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1078号)。

二、拟征收土地坐落、面积及四至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屿镇江口村、水产场、柳浪村,合计征收土地8.6574公顷,其中南屿镇江口村水田0.0794公顷、旱地0.7140公顷、园地2.0109公顷、其他农用地0.46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98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045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1986公顷、水域0.1867公顷;水产场旱地0.0290公顷、园地0.7445公顷、其他农用地0.21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34公顷;柳浪村旱地0.0202公顷、园地0.05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6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及时间

由南屿镇人民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五、其他事项

(一)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县住建部门按照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告10个工作日,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公告。

(三)自《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闽侯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预公告》(榕高新区征启公告〔2025〕27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