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政永通道政和至德化高速公路闽侯洋里至小箬段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政永通道政和至德化高速公路闽侯洋里至小箬段位于洋里乡洋里村、安仁村、花桥村、友泉村、茶苑村;小箬乡湖柄村、尚锦村、中平村、大坂村、西村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洋里乡洋里村集体土地11.0494公顷。其中:水田4.5043公顷、旱地0.0001公顷、其他园地1.3696公顷、乔木林地3.4553公顷、灌木林地0.0339公顷、农村道路0.3063公顷、沟渠0.0754公顷、设施农用地0.1502公顷、田坎0.6165公顷、果园0.0024公顷、村庄0.4240公顷、河流水面0.1114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6.9954公顷土地为洋里乡洋里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洋里乡安仁村集体土地12.6199公顷。其中:水田5.1278公顷、旱地0.1877公顷、果园0.3634公顷、其他园地1.2533公顷、乔木林地2.9457公顷、其他林地0.9537公顷、农村道路0.1717公顷、沟渠0.0464公顷、设施农用地0.0145公顷、田坎1.030公顷、村庄0.4433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131公顷、河流水面0.0693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7.2930公顷土地为洋里乡安仁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洋里乡友泉村集体土地0.1539公顷。其中:水田0.1105公顷、田坎0.0181公顷、村庄0.0253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0.1091公顷土地为洋里乡友泉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洋里乡花桥村集体土地1.2095公顷。其中:水田0.8533公顷、其他园地0.1148公顷、乔木林地0.1145公顷、农村道路0.0191公顷、沟渠0.0028公顷、田坎0.1050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1.0230公顷土地为洋里乡花桥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洋里乡茶苑村集体土地0.0141公顷。其中:水田0.0121公顷、田坎0.0020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0.0007公顷土地为洋里乡茶苑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小箬乡湖柄村集体土地0.5626公顷。其中:果园0.5208公顷、乔木林地0.0128公顷、灌木林地0.0290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0.2629公顷土地为小箬乡湖柄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小箬乡尚锦村集体土地2.8102公顷。其中:水田0.3437公顷、其他园地2.0579公顷、农村道路0.0190公顷、田坎0.1213公顷、河流水面0.2683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1.64公顷土地为小箬乡尚锦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小箬乡中平村集体土地40.6837公顷。其中:水田3.51公顷、旱地0.1079公顷、果园5.4136公顷、其他园地4.0913公顷、乔木林地14.9256公顷、灌木林地10.0236公顷、其他林地1.2887公顷、其他草地0.2487公顷、农村道路0.1926公顷、田坎0.7732公顷、沟渠0.0044公顷、村庄0.0405公顷、河流水面0.0636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31.6764公顷土地为小箬乡中平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小箬乡大坂村集体土地9.0555公顷。其中:旱地0.9580公顷、乔木林地1.6267公顷、灌木林地6.0416公顷、田坎0.4292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8.2304公顷土地为箬乡大坂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小箬乡西村村集体土地20.5842公顷。其中:水田0.9287公顷、旱地0.4329公顷、果园0.0440公顷、其他园地0.1480公顷、乔木林地4.7548公顷、灌木林地10.0224公顷、其他林地3.7065公顷、田坎0.2058公顷、沟渠0.0007公顷、农村道路0.0592公顷、村庄0.2812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19.1371公顷土地为小箬乡西村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万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我县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县住建部门按照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人口222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820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