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山前路道路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山前路道路工程项目位于闽侯县南屿镇南前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闽侯县南屿镇南前村集体土地1.0825公顷,其中:水田0.1264公顷、旱地0.0818公顷、果园0.0780公顷、其他园地0.0151公顷、农村道路0.0532公顷、坑塘水面0.0881公顷、设施农用地0.0361公顷、田坎0.0006公顷、村庄0.6032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南屿镇南前村集体土地0.1419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万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区征收办组织实施。2020年7月-2020年10月福州高新区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南屿镇建设指挥部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因项目建设需要,提前与农户达成一致意见,南屿镇南前村18户被征地户(陈玉、郑利平、刘敏、刘可灼、许春林、郑金栋、郑金海、张晨曦、许秋平、郑明华、郑通明、刘立钗、郑伙铨、郑伙俊、林徐胜、黄启明、叶明光、徐东良)为支持项目建设,提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此次山前路道路工程项目均位于“南前山前规划道路项目”范围内,早期协议签订的双方主体不变,补偿标准符合现行标准及相关规定,原协议继续使用。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县住建部门按照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人口12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2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原协议继续使用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