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通贸大道(芹洲路至南井大道段)道路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目的
征收土地位置:通贸大道(芹洲路至南井大道段)道路工程位于闽侯县南通镇泽洋村、泽苗村。
征收土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通贸大道(芹洲路至南井大道段)道路工程,征地总面积0.6002公顷。其中:南通镇泽洋村水田0.1216公顷、水浇地0.2051公顷、旱地0.0004公顷、果园0.0001公顷、其他园地0.0203公顷、农村道路0.0290公顷、坑塘水面0.0261公顷、设施农用地0.0102公顷、田坎0.0219公顷、村庄0.0933公顷、河流水面0.0123公顷。南通镇泽苗村水田0.0499公顷、农村道路0.0063公顷、田坎0.0037公顷。
拟征收土地0.4512公顷,其中:水田0.1216公顷、旱地0.0004公顷、水浇地0.2051公顷、园地0.02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72公顷、村庄0.0042公顷、河流水面0.0123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泽洋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土地0.0424公顷,其中:水田0.03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0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泽苗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南通镇泽洋村、泽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1.5万元/公顷,不分地类调整系数统一为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我县住建部门组织实施。
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我县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已于2025年4月-2025年7月与南通镇泽洋村周明桂、周明东、张太惠、林宝通、张光城、张学铨、张光银、张光钦等7户被征地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标准未变化,无需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本次征地需安置人口3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0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和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