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福整车物流中心配套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来源:闽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9-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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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后福整车物流中心配套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目的

征收土地位置:后福整车物流中心配套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后福村、宏四村、宏二村、梅溪村。

征收土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后福整车物流中心配套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总面积0.7251公顷。其中:青口镇后福村旱地0.0311公顷、农村道路0.0224公顷、田坎0.0056公顷、设施农用地0.0594公顷。青口镇宏四村旱地0.0449公顷、农村道路0.1414公顷、田坎0.0075公顷。青口镇宏二村农村道路0.1208公顷、田坎0.0058公顷。青口镇梅溪村水田0.0016公顷、旱地0.0166公顷、果园0.0260公顷、其他园地0.0024公顷、农村道路0.1863公顷,田坎0.0002公顷,设施农用地0.0061公顷、村庄0.0182公顷、河流水面0.0288公顷。

拟征收土地0.1185公顷,其中:旱地0.0311公顷、农村道路0.0224公顷、田坎0.0056公顷、设施农用地0.0594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青口镇后福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土地0.1938公顷,其中:旱地0.0449公顷、农村道路0.1414公顷、田坎0.0075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青口镇宏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土地0.1266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1208公顷、田坎0.0058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青口镇宏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土地0.2862公顷,其中:水田0.0016公顷、旱地0.0166公顷、果园0.0260公顷、其他园地0.0024公顷、农村道路0.1863公顷,田坎0.0002公顷,设施农用地0.0061公顷、村庄0.0182公顷、河流水面0.0288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青口镇梅溪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发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规〔2026〕5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后福村、宏四村、宏二村、梅溪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1.5万元/公顷,不分地类调整系数统一为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执行。不涉及房屋征收。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人口。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