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性社会组织:
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侯政办〔2018〕29号),结合民政局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名录库,特制定社会组织2023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2023年8月至11月。
二、抽查方式: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三、抽查对象:随机抽取21家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四、抽查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名录库的5%。
五、抽查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检查具体内容为:
1.2023年是否参加年报;
2.2022年“期末净资产合计”是否低于注册资金数额;
3.最近一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是否进行财务审计;
4.地址变更是否按规定报批;
5.负责人变更是否按规定报批;
6.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批;
7.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家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批;
8.是否有专职工作人员;
9.2022年召开理事会是否至少两次;
10.行业协会商会是否违法违规收费;
11.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是否专人妥善管理;
12.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落实非营利性属性。
13.志愿服务组织是否按照《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开展活动。
六、步骤措施:一是通过系统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确定本次检查人员;二是通过系统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比例抽取检查对象;三是下达通知;四是开展现场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五是对抽查发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
七、结果公开:将年度抽查工作通知通过闽侯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抽查结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录入闽侯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大数据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抽查对象具体名单
2、2023年闽侯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闽侯县民政局
2023年8月8日
抽查对象具体名单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法人 | 办公场所 | |
1 | 闽侯县首邑青少年志愿服务中心 | 尹帅 | 闽侯县昙石山特色历史文化街区25-1号 | |
2 | 闽侯县书画研究会 | 邓春辉 | 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特色历史文化街区26号 | |
3 | 闽侯县行乐公益慈善中心 | 游智翔 | 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136号万家广场3号楼229商铺 | |
4 | 闽侯县曙光救援中心 | 肖春龙 | 闽侯县上街镇联心村张太昌宅内 | |
5 | 闽侯县殡葬协会 | 潘清 | 闽侯县上街镇浦口村浦口州223号仙境怡园中心 | |
6 | 闽侯县橄榄行业协会 | 熊双伟 | 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69号员工公寓21号楼306单元内 | |
7 | 闽侯县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 黄铭春 | 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路58号 | |
8 | 闽侯县竹岐榕东助教扶贫协会 | 叶大勇 | 闽侯县竹岐乡榕东村榕东518号 | |
9 | 闽侯县社会心理研究会 | 吴晖 | 闽侯县甘蔗街道西海岸广场1号楼1009室 | |
10 | 闽侯县道教协会 | 林宝雨 | 闽侯县宗教局 | |
11 | 闽侯县雄麒跆拳道俱乐部 | 程恒光 | 闽侯县甘蔗街道横屿村横屿197号 | |
12 | 闽侯县上街爱秀教育培训学校 | 罗锡丽 | 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33号博仕后家园B区310号 | |
13 | 闽侯县上街美岐幼儿园 | 陈泉妹 | 闽侯县上街镇美岐村 | |
14 | 闽侯县百六峰诗社 | 陈明安 | 闽侯县尚干镇尚南路76号闽二中校内 | |
15 | 闽侯县时光幼儿园 | 林隆敬 | 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1号启航滨江花园 | |
16 | 闽侯县上街加一人资职业培训学校 | 连琴凤 | 闽侯县上街镇庄南村1号E2楼 | |
17 | 闽侯县乐学林培训学校 | 陈宗利 | 闽侯县甘蔗昙石山中大道118号新城丽景A区3#楼2层213店面 | |
18 | 闽侯县九色鹿培训中心 | 苏泳宏 | 闽侯县上街镇邱阳东路8号 | |
19 | 闽侯县骐丽三牧培训中心 | 黄晓骐 | 闽侯县上街镇邱阳东路8号汇锋广场3号楼2层 | |
20 | 闽侯县吐故纳新培训中心 | 郭俊明 | 闽侯县南通镇芹洲路6号 | |
21 | 闽侯县昂立教育培训中心 | 严丹 | 闽侯县上街镇邱阳东路8号2幢 |
闽侯县民政局2023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一、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试点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 号)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
对县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县级基金会 | 不定向 | 每年5% | 每年1次 | |
2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县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县级社会团体 | 不定向 | 每年5% | 每年1次 | |
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
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不定向 | 每年5% | 每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