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社会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10-1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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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县性社会组织:

  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侯政办〔2018〕29号),结合民政局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名录库,特制定社会组织2025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2025年10月至12月。

  二、抽查方式: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三、抽查对象:随机抽取15家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四、抽查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名录库的5%。

  五、抽查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检查具体内容为:

  1.2025年是否参加年报;

  2.2024年“期末净资产合计”是否低于注册资金数额;

  3.是否未换届或证书到期未更换补办;

  4.地址变更是否按规定报批;

  5.负责人变更是否按规定报批;

  6.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批;

  7.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家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批;

  8.是否有专职工作人员;

  9.2024年召开理事会是否至少两次;

  10.党组织建设情况;

  11.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是否专人妥善管理;

  12.税务登记情况;

  13.其他内部管理建设情况。

  六、步骤措施:一是通过系统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确定本次检查人员;二是通过系统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比例抽取检查对象;三是下达通知;四是开展现场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五是对抽查发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

  七、结果公开:将年度抽查工作通知通过闽侯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抽查结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录入闽侯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大数据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抽查对象具体名单

  2、2025年闽侯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闽侯县民政局 

  2025年10月13日

 

  抽查对象具体名单

序号 社会组织名称 法人 办公场所 备注
1 闽侯县雏鹰科艺培训学校 卞彦丁 闽侯县甘蔗街道街心路32号首邑步行街A座1-5#楼08店面  
2 闽侯县在沪企业家联谊会 叶顺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滨江西大道13号  
3 闽侯县摩托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王俊妙 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33号博士后家园B区5#楼303单元  
4 闽侯县鸿尾乡爱馨幼儿园 朱彬兰 闽侯县鸿尾乡石佛头街新市场  
5 闽侯县洋里农产品产业协会 张雪苹 闽侯县洋里乡梧溪村上厝15号(梧溪村村部内)  
6 闽侯县白沙镇教育关爱协会 江道标 闽侯县白沙镇安平路149号  
7 闽侯县白沙镇孔元村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吴生维 闽侯县白沙镇孔元村孔元137号  
8 闽侯县佛跳墙闽菜文化研究中心 郭克赐 闽侯县上街镇红峰村沙墩文明村7#楼104店  
9 闽侯县五虎体育篮球俱乐部 林健 闽侯县青口镇陶精路1号  
10 闽侯县鸿星光救援队 张章叨 闽侯县鸿尾乡奎石村东街51-1号  
11 闽侯县田径协会 黄敏华 闽侯县青口镇农光路116号华韵财富广场1#楼6层609公寓  
12 闽侯县兰圃村乡土文化研究会 林敢 闽侯县祥谦镇兰圃村松树仔1号  
13 闽侯县上街镇六桥文化研究会 林丹 闽侯县上街镇上街社区居委会过透55号  
14 闽侯县尚干义姑乡土文化研究会 林建海 闽侯县尚干镇大街347号“尚干林氏祠堂”  
15 闽侯县大湖乡教育发展促进会 杨锋 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68号A2地块酒店、商务办公6层609室  

 

 闽侯县民政局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备注
1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一、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试点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 号)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对县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科 县级基金会 不定向 每年5% 每年1次  
2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对县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科 县级社会团体 不定向  
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科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不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