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承办科室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是否涉企 |
| 1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民宗科 | 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情况,是否制定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 材料检查 | 一年一次 | 30% | 否 |
| 2 | 对县级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 民宗科 | 检查宗教团体是否正常办理年检工作,对团体财务管理开展检查。 | 材料检查 | 一年一次 | 100% | 否 |
| 3 | 对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民宗科 | 检查宗教团体是否成立管理组织。 | 材料检查 | 一年一次 | 30% | 否 |
| 4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规章、管理、变更和涉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民宗科 | 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日常及活动安全工作。 | 现场检查 | 每月一次 | 30%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