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主要内容 | 享受政策对象 | 补助标准 | 受理部门 | 申请所需资料 | 咨询电话 |
| 一、基本生活救助 | ||||||||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民规〔2023〕8号) |
具有闽侯县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以户为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依法审核确认通过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城乡低保对象 |
1.低保金按月发放。 2.低保金按差额补助方式核定,即低保金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3.2026年,闽侯县城乡低保标准970元/月。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
1.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2.诚信承诺书; 3.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4.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5.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1174 青口镇社会事务办:0591-22762127 尚干镇社会事务办:0591-62338705 祥谦镇社会事务办:0591-22250477 南通镇社会事务办:0591-22183778 上街镇社会事务办:0591-22887422 竹岐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91618 鸿尾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70471 荆溪镇社会事务办:0591-22197705 甘蔗街道社会事务办:0591-22062825 白沙镇社会事务办:0591-62099611 洋里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20650 大湖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13103 廷坪乡社会事务办:0591-22189876 小箬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26172 南屿镇社会事务办:0591-22806743 |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7〕96号) |
具有闽侯县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其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经主动申请、乡镇(街道)依法审核确认通过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城乡特困人员 |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按月发放。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3.供养标准: 分散供养:全自理1490元/月、半护理1810元/月、全护理2140元/月。 集中供养:全自理1780元/月、半护理3187元/月、全护理3884元/月。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
1.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2.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3.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申请人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生活来源书面说明材料; 5.申请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6.诚信承诺书; 7.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1174 青口镇社会事务办:0591-22762127 尚干镇社会事务办:0591-62338705 祥谦镇社会事务办:0591-22250477 南通镇社会事务办:0591-22183778 上街镇社会事务办:0591-22887422 竹岐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91618 鸿尾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70471 荆溪镇社会事务办:0591-22197705 甘蔗街道社会事务办:0591-22062825 白沙镇社会事务办:0591-62099611 洋里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20650 大湖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13103 廷坪乡社会事务办:0591-22189876 小箬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26172 南屿镇社会事务办:0591-22806743 |
| 3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榕民〔2022〕63号) |
具有闽侯县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倍,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的家庭,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1.低保边缘家庭不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2.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或8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予以全额救助。 3.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等专项救助。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
1.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2.诚信承诺书; 3.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4.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5.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1174 青口镇社会事务办:0591-22762127 尚干镇社会事务办:0591-62338705 祥谦镇社会事务办:0591-22250477 南通镇社会事务办:0591-22183778 上街镇社会事务办:0591-22887422 竹岐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91618 鸿尾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70471 荆溪镇社会事务办:0591-22197705 甘蔗街道社会事务办:0591-22062825 白沙镇社会事务办:0591-62099611 洋里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20650 大湖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13103 廷坪乡社会事务办:0591-22189876 小箬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26172 南屿镇社会事务办:0591-22806743 |
| 二、急难社会救助 | ||||||||
| 4 | 临时救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规〔2026〕4号) |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 1.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先行救助。 2.强化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托底:对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经公示后给予临时救助。 3.发挥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经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认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基本生活困难。凡临时遇困的闽侯县户籍居民,以及在闽侯县临时遇困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含港澳台居民),均可申请。主要情形包括: 1.急难型:因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实施“小额快救”。 2.支出型: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 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最高档救助金每人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6倍。 1.小额快救:根据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档救助金每人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一般临时救助:区分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按救助对象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金额情况分类分档救助,最高档每人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6倍。 |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
1.社会救助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3.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核对授权书; 6.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法定义务人及其家庭成员核对授权书; 7.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 申请“小额快救”的,需提交1~4所列申请材料;除“小额快救”外,申请一般临时救助的,需提交1~7所列申请材料。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1174 青口镇社会事务办:0591-22762127 尚干镇社会事务办:0591-62338705 祥谦镇社会事务办:0591-22250477 南通镇社会事务办:0591-22183778 上街镇社会事务办:0591-22887422 竹岐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91618 鸿尾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70471 荆溪镇社会事务办:0591-22197705 甘蔗街道社会事务办:0591-22062825 白沙镇社会事务办:0591-62099611 洋里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20650 大湖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13103 廷坪乡社会事务办:0591-22189876 小箬乡社会事务办:0591-22926172 南屿镇社会事务办:0591-22806743 |
| 三、其他救助帮扶 | ||||||||
| 5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5〕2号)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集中照护服务。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 补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其中,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 闽侯县民政局 | 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填写申请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提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2062 青口镇:0591-22762127 尚干镇:0591-62338679 祥谦镇:0591-22250477 南通镇:0591-22183778 南屿镇:0591-22806743 上街镇:0591-22887422 竹岐乡:0591-22991618 鸿尾乡:0591-22970471 荆溪镇:0591-22197680 甘蔗街道:0591-22062825 白沙镇:0591-62099611 洋里乡:0591-22920650 大湖乡:0591-22913103 廷坪乡:0591-22189876 小箬乡:0591-22926172 |
| 6 |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6〕10号) | 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 居住在福州市,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等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 电子消费券用于抵扣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抵扣额度、比例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和适时调整,并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 | 闽侯县民政局 | 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为不便线上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服务。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2062 青口镇:0591-22762127 尚干镇:0591-62338679 祥谦镇:0591-22250477 南通镇:0591-22183778 南屿镇:0591-22806743 上街镇:0591-22887422 竹岐乡:0591-22991618 鸿尾乡:0591-22970471 荆溪镇:0591-22197680 甘蔗街道:0591-22062825 白沙镇:0591-62099611 洋里乡:0591-22920650 大湖乡:0591-22913103 廷坪乡:0591-22189876 小箬乡:0591-22926172 |
| 7 |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民〔2021〕271号)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度残疾人、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重点优抚对象等6类群体中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400元标准提供服务; 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提供服务。 |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2.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 4.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 5.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中的老年人; 6.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7.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 |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400元; 2.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一般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至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户籍所在地村(社区) |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 3.与申请身份相对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等); 4.能力评估证明(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需提供); 5.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登录福州市养老服务网或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2062 青口镇:0591-22762127 尚干镇:0591-62338679 祥谦镇:0591-22250477 南通镇:0591-22183778 南屿镇:0591-22806743 上街镇:0591-22887422 竹岐乡:0591-22991618 鸿尾乡:0591-22970471 荆溪镇:0591-22197680 甘蔗街道:0591-22062825 白沙镇:0591-62099611 洋里乡:0591-22920650 大湖乡:0591-22913103 廷坪乡:0591-22189876 小箬乡:0591-22926172 |
| 8 | 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5〕70号) | 对具有闽侯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补贴按月发放,由民政部门根据在册低保对象名单核定后发放。 | 具有闽侯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100元 | 闽侯县民政局 | 无需申请,由民政部门根据在册低保对象名单核定后发放。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1174 |
| 9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电费补贴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2〕254号) | 对全县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安排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低保、五保户(现特困人员)”每户每月按照15千瓦时和第一档电价标准计算每月电费补贴。“低保、五保户(现特困人员)”为“合表”用户的,由用户提出并经供电部门核实后,按照15千瓦时和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算每月电费补贴。 电费补贴每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至领取民政救助金的银行卡。 |
闽侯县民政局 | 无需申请,由民政部门定期向在册社会救助对象发放。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1174 |
| 10 | 困难群体用水用气优惠政策 | 《闽侯县发展和改革局 闽侯县民政局 闽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体用水用气优惠政策的通知》(侯发改〔2026〕42号) | 对全县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在居民用水、管道液化石油气方面,采取增加补贴方式予以补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 | 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在居民用水、管道液化石油气方面,采取增加补贴方式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 | 闽侯县民政局、闽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需申请,由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向在册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对象发放。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1174 闽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591-22987913 |
| 11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小额保险 |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提高他们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侵袭的能力,由闽侯县民政局为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统一购买小额保险(保障内容含意外伤害身故或身残、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三种保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1.城乡低保意外伤害残疾或身故给付限额60000元;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每人每天100元,最高180天,住院免赔日数为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保障为18000元。 2.特困人员意外伤害残疾或身故给付限额50000元;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每人每天150元,最高180天,住院免赔日数为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保障为27000元。 |
闽侯县民政局、中国人寿闽侯支公司 |
无需申请,由民政部门根据在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购买小额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保险事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981174 中国人寿闽侯支公司:0591-22063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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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 ||||||||
| 1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1〕258号) | 为具有闽侯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及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对象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2454元,社会散居每人每月1987元。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069559 甘蔗街道:0591-22062825 白沙镇:0591-62099611 尚干镇:0591-62338679 祥谦镇:0591-22250477 青口镇:0591-22762127 南通镇:0591-22183778 上街镇:0591-22887422 荆溪镇:0591-22197705 竹岐乡:0591-22991618 鸿尾乡:0591-22970471 洋里乡:0591-22920650 大湖乡:0591-22913103 廷坪乡:0591-22189876 小箬乡:0591-22926172 南屿镇:0591-22806743 |
| 13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 | 为具有闽侯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对象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2454元,社会散居每人每月1987元。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儿童身份证、户口簿; 3.儿童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3张; 4.儿童父母性质认定材料(父母双方); 5.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 6.补贴领取人银行卡。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069559 甘蔗街道:0591-22062825 白沙镇:0591-62099611 尚干镇:0591-62338679 祥谦镇:0591-22250477 青口镇:0591-22762127 南通镇:0591-22183778 上街镇:0591-22887422 荆溪镇:0591-22197705 竹岐乡:0591-22991618 鸿尾乡:0591-22970471 洋里乡:0591-22920650 大湖乡:0591-22913103 廷坪乡:0591-22189876 小箬乡:0591-22926172 南屿镇:0591-22806743 |
| 14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闽民福〔2012〕422号) | 为具有闽侯县户籍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 未满18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2454元,社会散居每人每月1987元。 | 闽侯县民政局 |
1.《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感染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069559 甘蔗街道:0591-22062825 白沙镇:0591-62099611 尚干镇:0591-62338679 祥谦镇:0591-22250477 青口镇:0591-22762127 南通镇:0591-22183778 上街镇:0591-22887422 荆溪镇:0591-22197705 竹岐乡:0591-22991618 鸿尾乡:0591-22970471 洋里乡:0591-22920650 大湖乡:0591-22913103 廷坪乡:0591-22189876 小箬乡:0591-22926172 南屿镇:0591-22806743 |
| 15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童〔2025〕69号) | 帮助孤儿更好地接受教育,顺利成长成才,为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以及符合条件的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助学金。 |
同时满足: 1.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2.未被收养; 3.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也纳入项目资助范围 |
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按季度平均发放。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069559 甘蔗街道:0591-22062825 白沙镇:0591-62099611 尚干镇:0591-62338679 祥谦镇:0591-22250477 青口镇:0591-22762127 南通镇:0591-22183778 上街镇:0591-22887422 荆溪镇:0591-22197705 竹岐乡:0591-22991618 鸿尾乡:0591-22970471 洋里乡:0591-22920650 大湖乡:0591-22913103 廷坪乡:0591-22189876 小箬乡:0591-22926172 南屿镇:0591-22806743 |
| 16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民童〔2020〕28号) | 对闽侯县户籍、0~18周岁孤儿或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开展的医疗康复项目。孤儿年度医疗康复费用的自负部分,具体包括: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康复辅具器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住院服务费用。 | 对本县户籍0~18周岁孤儿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
1.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液)和依维莫司费用的自付部分。 4.康复辅具器具配置费用: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等)费用的自付部分,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按省份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单价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不纳入比例控制。 5.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
闽侯县民政局 |
1.《“明天计划”资助表》;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 3.医疗记录; 4.费用票据。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069559 甘蔗街道:0591-22062825 白沙镇:0591-62099611 尚干镇:0591-62338679 祥谦镇:0591-22250477 青口镇:0591-22762127 南通镇:0591-22183778 上街镇:0591-22887422 荆溪镇:0591-22197705 竹岐乡:0591-22991618 鸿尾乡:0591-22970471 洋里乡:0591-22920650 大湖乡:0591-22913103 廷坪乡:0591-22189876 小箬乡:0591-22926172 南屿镇:0591-22806743 |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 为具有闽侯县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范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个人收入,非家庭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
1.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 3.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9元。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残联部门) | 1.身份证;2.户口簿;3.残疾人证;4.银行卡;5.彩色照片;6.生活困难证明材料,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需出具核对授权书。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069559 甘蔗街道:0591-22069070 白沙镇:0591-62099611 青口镇:0591-22762127 祥谦镇:0591-22250477 上街镇:0591-22887422 尚干镇:0591-62338679 南屿镇:0591-22809042 南通镇:0591-22183778 荆溪镇:0591-22612875 竹岐乡:0591-22991618 鸿尾乡:0591-22970471 洋里乡:0591-22920650 大湖乡:0591-22913103 廷坪乡:0591-22189876 小箬乡:0591-22926172 |
| 18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 为具有闽侯县户籍、持有效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原则上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50元、121元,非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150元、100元。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残联部门) | 1.身份证;2.户口簿;3.残疾人证;4.银行卡;5.彩色照片。 |
闽侯县民政局:0591-22069559 甘蔗街道:0591-22069070 白沙镇:0591-62099611 青口镇:0591-22762127 祥谦镇:0591-22250477 上街镇:0591-22887422 尚干镇:0591-62338679 南屿镇:0591-22809042 南通镇:0591-22183778 荆溪镇:0591-22612875 竹岐乡:0591-22991618 鸿尾乡:0591-22970471 洋里乡:0591-22920650 大湖乡:0591-22913103 廷坪乡:0591-22189876 小箬乡:0591-22926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