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B单位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家具用品。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T公司的投诉书,反映中标供应商S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具体投诉事项:1.S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违背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S公司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调查过程中,财政部门向《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产品制造商N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核实,确认声明中N公司的数据及中小企业划型与事实不符,S公司在调查中确认声明函中N公司企业划型认定错误。财政部门向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发函,其回复称检测报告与该机构存档的检测报告内容不符,S公司在案件调查中承认“修改了检测报告部分内容”。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S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产品制造商N公司经注册登记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N公司的数据及中小企业划型与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S公司提供的部分检测报告与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存档内容不符,S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S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S公司作出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诚信投标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义务,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认识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法律后果。本案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行为,是把“中标”当成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唯一目标,漠视法律红线与公共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错误认为 “造假成本低、被查概率小”,背离了企业合规经营方可长久发展的本心。由此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供应商自身受到法律严惩,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劣币驱逐良币,损害行业生态。财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坚持严格执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保持零容忍高压稽查态势,确保法律权威不容挑战,对供应商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