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白沙林寨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1):
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营业执照及注册号作废,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处罚决定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予以公示。
附件1:闽侯县白沙林寨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附件2: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侯市监信吊处罚〔2025〕2号)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