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5年7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侯市监青处罚〔2025〕9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见附件),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591-22762135
附件:《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侯市监青处罚〔2025〕9号)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