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1.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商务部等2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支持中心城市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鼓励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市场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2021年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1〕491号),提出支持中心城市做强“首店经济”,鼓励引进国内外品牌首店。我县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5〕1号),为大力推进闽侯县首店经济发展,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促进闽侯县消费资源集聚,提升消费品质,由闽侯县商务局牵头制定《闽侯县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制定依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1〕491号)、福州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榕政办〔2022〕64号)、《加快推进福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重点任务(2024-2025年)》(文件办理告知单告知单GZ2024SM00042号)、《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商务规〔2025〕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5〕1号)和《闽侯县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业态提升方案》(侯政办〔2022〕89号)。
二、适用范围
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首次引进经评审认定的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首店(须为法人企业的商业品牌门店,以下简称“品牌首店”)的示范步行街区及业态提升片区、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以下简称“适用区域”运营主体)。
三、认定条件
“适用区域”运营主体须依法注册并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且首次引进经商务部门评审认定的“品牌首店”。“品牌首店”应具备如下条件:依法注册并在“适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须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美誉度高,属于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四、支持措施
1.对首次引进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品牌首店”的“适用区域”运营主体给予首次引进奖励支持:
(1)每引进1家中国(内地)首店的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25万元;
(2)每引进1家福建首店的奖励3万元,累计不超过15万元;
(3)每引进1家福州首店的奖励2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每引进1家闽侯首店的奖励1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餐厅、展演等商家,经审批可适当放宽“外摆位”限制。
3.支持各乡镇(街道)通过城市建设更新、改造提升传统商业街区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对各类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制定出台辖区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闽侯县商务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