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具有显著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增加土地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通过转变土地用途,更好的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提高土地的经济产出和利用率。
二、制定依据
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规〔2024〕17号)文件精神,经对接福州市相关部门并综合其宝贵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三、闽侯县“工改商”修改前后的区别
(一)删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经县政府同意后预纳入闽侯县2025年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或属于因政府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的表述。
(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若今后我县出台商业用地履约监管相关政策,对本政策不再另行修改,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