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的必要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我县于2022年12月19日发布《闽侯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试行有效期三年。因此亟需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一户一宅”的认定提供政策依据。
3.制定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二、起草过程
1.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闽侯县农业农村局
参与单位: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起草过程:我局征求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个人意见,在参考借鉴其他先行地区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草拟了《闽侯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由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宅基地“一户一宅”进行认定。
记户依据以各村(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权户为准,同时考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股权户应保持稳定,不得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宅基地建房。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
明确了本集体成员中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条件以及本集体成员中不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条件。补充了特定人员的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维护外嫁女(入赘男)的住房保障权利,充分照顾退伍军人、外出务工人员,保障权利人的基本权利。
(三)“一户一宅”的认定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结合闽侯县实际情况,从公平分配用地、推进用地节约集约、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尊重历史等方面进行考量。
1、就“户”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户”依据各村(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权户为准,同时考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就“宅”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宅”是以村民实际占有的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进行认定,包括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的农房。明确“一宅”的具体认定情况。
四、其他事项
1、指导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解释。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无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