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闽侯县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起草说明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12-1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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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起草背景

  2014年,我县印发了《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闽侯县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为闽侯县行政区域内各类迁坟工作的补偿事宜提供了统一的执行依据。2014年实施以来已逾十年,其间物价水平、人工成本、殡葬服务价格均显著上涨,原标准已难以覆盖迁坟实际支出。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坟墓搬迁补偿管理,保证农村散埋乱葬坟墓整治(旧墓搬迁)及项目建设坟墓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进一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闽侯县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标准》)。文件起草过程中,我局向县直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二、起草依据

  1.《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区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补偿标准、其他事项等三个部分,本次主要对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 适用范围:明确《通知》适用于闽侯县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三沿六区”整治、生态保护修复等各类征迁工作中需依法迁移坟墓的补偿事宜。

  (二)补偿标准:1.水泥墓、石砌墓:每座补偿4000元,每穴另加火化消毒费240元、骨灰盒180元、补偿费400元、安置费1200元,共计6020元。

  2.土墓(成墓型、有墓碑、墓围、墓手):每座补偿1500元,每穴另加补偿费400元、火化消毒费240元、骨灰盒180元、安置费1200元,共计3520元。

  3.无主坟墓:每穴补偿费400元、火化消毒费240元、骨灰盒180元、安置费1200元,共计2020元。

  4.迁移金瓮:按照不同规格、材质,每个补偿标准300-600元。

  (三)其他事项:规定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县出台的相关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