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持续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我县粮食生产,根据《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出台2026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工作办理:FZ2025N0196)文件精神,在现行《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政策即将到期之际,结合我县粮食生产实际和新阶段发展要求,起草《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八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为调动种植户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县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撂荒,《八条措施》从四个方面共八条措施进行补助扶持。
(一)着眼于调动种粮积极性、解决粮食种植面积和总量下滑问题,提出四条措施:
一是对种植早稻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普惠性奖补,实行分档补助并对百亩以上大户给予额外奖励;
二是鼓励中晚稻种植,对种植单季中晚稻达到30亩及以上的主体给予补助,鼓励培育规模种植户;
三和四是鼓励双季稻和再生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5亩及以上、再生稻30亩及以上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县级配套补助,对种植双季稻百亩以上大户给予额外奖励。
(二)着眼于制止耕地抛荒撂荒问题,提出二条措施:
一是在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补;
二是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补。
(三)着眼于发展粮油作物等问题,提出一条措施:对种植秋冬种油菜面积30亩及以上、种植大豆相对连片面积10亩及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市级补助基础上给予县级配套补助。
(四)着眼于鼓励粮食生产适度规模化经营,提出一条措施:对承包、流转耕地达30亩以上并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经营主体,次年给予“种粮大户补助”,促进规模经营发展。
三、其他事项
1、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八条措施》原则上可以与其他惠粮政策叠加享受,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