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殡葬设施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障农村殡葬设施建设、维护及相关服务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闽侯县农村殡葬设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22日(7个工作日),若有意见请于公告期限内反馈。联系人:姚为强,联系电话:0591-22060444,电子邮箱:mhxbz123@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字样)。
附件:《闽侯县农村殡葬设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闽侯县农村殡葬设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农村殡葬设施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障农村殡葬设施建设、维护及相关服务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民政厅《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闽侯县内所有农村殡葬设施(含农村公益性公墓、生命公园、骨灰楼堂等)的资金管理活动,包括农村殡葬设施建设资金、日常运营维护资金、墓地销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与农村殡葬设施相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公益属性原则:农村殡葬设施是为本辖区居民提供骨灰安置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坚持公益属性,突出社会效益,不得对本辖区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或格位。
2.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管理活动合法合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专款专用原则:各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殡葬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等,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出借,确保资金用于农村殡葬设施的特定用途,严禁当作利润分配。
4.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等需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非营利性原则: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村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明码标价。
6.生态节地原则:资金使用应优先保障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与推广,倡导绿色殡葬。
7.效益性原则: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公墓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来源渠道
农村殡葬设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资金:省、市、县级财政根据农村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实际需求下拨的建设、维护及相关公共服务等补助资金。
2.墓地(格位)销售收入:按照规定收取的墓穴购买费、租用费、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费用(含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的护墓管理费)。
3.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
4.其他收入:农村殡葬设施附属设施租赁、殡葬用品销售、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维护经费提取
农村殡葬设施应当根据售出墓穴(格位)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时,农村殡葬设施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维护经费分20年使用,原则上禁止超额使用,超额部分由管理方补足。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使用范围
农村殡葬设施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以下用途:
1.农村殡葬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平整、墓穴(格位)建设、道路、排水、供电、停车场、祭祀区、办公用房、消防设施、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2.农村殡葬设施日常运营维护支出:
日常管理费: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业务培训等费用。
设施维护费:对墓区墓碑、墓穴、格位、道路、水电、监控、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的费用。
绿化养护费:对墓区进行绿化、美化及日常养护的费用。
安保保洁费:配备安保力量、消防器材、卫生保洁及垃圾清运的费用。
专项维护经费:从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预留维护经费,专项用于墓位(格位)的后续维护、修缮、绿化和管理。
3.惠民殡葬支出:对辖区特困对象等困难群体实行格位安置、生态安葬的费用减免。
4.其他合理支出:宣传教育、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等费用。
第七条 使用限制
以下支出不得从农村殡葬设施资金中列支:
1.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分配或分红。
2.与农村殡葬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无关的支出。
3.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账户与预算管理
1.专账管理:农村殡葬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公益性公墓、生命公园、骨灰楼堂可依托村集体账户,在应收款会计科目下开设二级科目,单独核算科目名称分别为“公墓(墓地)维护经费”“生命公园维护经费”“骨灰楼堂维护经费”。
2.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及时足额存入指定账户,支出按预算和规定程序审批,严禁坐收坐支。
3.预算编制:农村殡葬设施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收支预算,预算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各项资金安排合理、科学。
第九条 价格管理
农村殡葬设施收费项目(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和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或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 监督与检查
1.内部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殡葬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村级组织做好资金管理。
2.部门监督:县纪委监委、民政、财政、发改、农业农村、审计等有关县直单位定期根据职责对维护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农村殡葬设施年检年审的主要内容之一。
3.社会监督:村集体定期公开资金收支情况,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
农村殡葬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全面反映资金收支与结余情况。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乡镇(街道)审核,鼓励委托第三方审计。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以下信息必须及时公开:
1.收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
2.收支公示:上一年度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3.制度公示: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监督电话。采用“线上+线下”双轨机制,如公墓公告栏、村委会公告栏及乡镇政府门户网站、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微信工作群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截留、挪用、挤占农村殡葬设施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维护经费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3.擅自改变农村殡葬设施公益性质、进行营利性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