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73号滨江商务中心E栋2楼
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591-22982923
电子邮箱:mhhb1123@163.com(仅用于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寄送)
传真号:0591-22068170
邮政编码:3501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冬令时),下午3:00至6:00(夏令时)
(二)公开范围
我局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我局在履行环保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信息如下:
●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情况;
●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办理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我局将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也将为与环境信息公开保持一致性而及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提供准确查询。
(四)编排体系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成文日期、文号、有效性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内容概述:政府信息内容的简述。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7.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五)公开渠道
1.登录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73号滨江商务中心E栋2楼
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591-22982923
电子邮箱:mhhb1123@163.com(仅用于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寄送)
传真号:0591-22068170
邮政编码:3501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冬令时),下午3:00至6:00(夏令时)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518路支线、761路、189快线、602路、606路至行政服务中心(北门)站下车即到。
(二)申请的内容要求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1.网络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闽侯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击提交。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从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点击下载),填写后邮寄至受理机构,申请人应在信封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点击查看)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如下: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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