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的通告
侯政〔2004〕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为坚决贯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落实到位,现将《通知》中 “五不准”规定的内容通告如下:

  一、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二、不准以退耕换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

  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以上“五不准”规定请互相转告,共同遵守。每个公民都有监督检举违反“五不准”规定行为的责任。举报电话:2982504(县国土资源局)、2981000(县长公开电话)

  特此通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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