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青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闽侯县青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闽侯”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青口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青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青口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青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通信地址: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路5号
咨询电话:0591-22762127
传真号码:0591-22762026
电子邮箱:mhxqkzgk@163.com(仅用于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寄送)
邮政编码:350119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冬令时),下午3:00至6:00(夏令时)。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31路、765路、701路、702路、703路、705路、708路、709路、712路至青口镇政府站下车即到。
(二)公开范围
青口镇党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动行为情况;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闽侯”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s://www.minhou.gov.cn/xjwz/zwgk/zfxxgkzl/xzjd/qkz/gkml/)。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成文日期、文号、有效性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内容概述:政府信息内容的简述。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7.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五)公开渠道
1.“福建.闽侯”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nhou.gov.cn/
2.微信公众号“青口在线”
3.青口镇党务政务公开栏地址: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路5号,联系电话:0591-22762127;
4.在镇档案室设置查阅场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政务公开专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镇档案室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路5号(2楼档案室),联系电话:
镇便民服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社区青江佳苑广场中国东南汽车城行政市民服务中心二层,联系电话:0591-22783770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机构
青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通信地址: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路5号
咨询电话:0591-22762127
传真号码:0591-22762026
电子邮箱:mhxqkzgk@163.com
邮政编码:350119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31路、765路、701路、702路、703路、705路、708路、709路、712路至青口镇政府站下车即到。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网络申请
2.信函申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并当面提交,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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