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后街111号的房屋,于96年我局颁发给村民 许传庚 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6)字第141088号],现根据当事人 许长庚 身份证号350121195012XXXXXX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村干部及邻居证明人的陈述,“许传庚”与“许长庚”实属同一人,申请姓名更正。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5 年 10 月 16 日前)向我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0591-22989787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年 9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