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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大湖乡箬洋村廷坪31号的一座房屋,于1992年我局颁发给村民吴玉光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2)字第22754号],现根据当事人吴玉光提供的证明材料,“吴玉光”与“吴世杏”实属同一人,要求更正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10月24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