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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大湖乡珍山村珍山61号一座房屋,于1993年我局颁发给村民李开容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3)字第 48597号],现根据当事人李开容提供的证明材料,“李开容”与“李开榕”实属同一人,要求更正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 10 月 24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更正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