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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玲、林伟忠因保管不善,将侯国用(2008)第1982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明玲、林伟忠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