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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 祥谦镇卜洲村富沙29号一座房屋,于 1993 年我局颁发给村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3)第71896号],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村证明人的陈述,“叶品灯”与“叶品生”“ 叶炳生 ”实属同一人,申请姓名更正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15个工作日期限内(2026年 3月4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