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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竹岐乡南洋村溪边19号一座房屋,于1993年我局颁发给村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3)字第45381号],现根据当事人张登国提供的证明材料“ 张登国 ”与“吴登国”实属同一人,要求变更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请在15日期限内( 5月21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内无异议,我局即予办理名字更正登记。
特此公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 4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