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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闽侯县荆溪镇桃田村桃田23号一座房屋,于1994年我局颁发给村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4)字第101112号],现根据当事人唐贤术提供的证明材料,“ 唐贤术 ”与“ 阮贤述 ”实属同一人,要求变更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 8 月26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