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林克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09-08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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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竹岐乡南洋村珠山90    号一座房屋,于1993年我局颁发给林克钊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3)字第45414号],现根据当事人林克钊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村证明人的陈述, 林克钊 ”与“林克秋”实属同一人,要求变更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请在15日期限内( 9  29 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即予办理名字更正登记

特此公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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