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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竹岐乡南洋村珠山90 号一座房屋,于1993年我局颁发给林克钊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3)字第45414号],现根据当事人林克钊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村证明人的陈述,“ 林克钊 ”与“林克秋”实属同一人,要求变更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请在15日期限内( 9 月 29 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办理名字更正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 9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