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侯集建(94)字第11142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6-10-2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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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登记在林金银名下侯集建(94)字第11142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下称111420号《土地证》)的房屋,林金银在办理该房屋土地登记时,未按照林培康与林金银获批的《闽宅基证》(闽宅基证字第01807号、01808号)记载的林培康房屋南向与林金银房屋北向之间以共同使用的走廊为界进行登记,将事实上属林培康与林金银共用的走廊部分(111420号《土地证》档案显示面积为9.6平方米)错误登记为林金银个人所有,并将北向共用的走廊纳入了林金银的用地红线范围,111420号《土地证》初始登记存在问题,该登记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已构成登记错误。

因林金银逾期未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手续。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我局拟依法对111420号《土地证》作如下更正:将原证北向登记内容更正为“邻共有走廊”,用地面积更正为21.1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时的实地测绘面积为准),其他登记内容维持不变。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6年10月23日至2026年11月13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91-22989787。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码

不动产权利类型

用途

不动产面积

备注

1

林金银

闽侯县南通镇马腾村村东路16号

侯集建(94)字第111420号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

21.1平方米

实际面积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时的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公告单位: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