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闽侯县鸿尾乡桥头村坂头49-3号的房屋,于1993年我局颁发给村民温林春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3)字第64233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林春,根据温林春提供的 身份证号350121XXXXXXX11的身份证明和村干部及邻居证明人的陈述,“林春”与“温林春”实属同一人,温林春申请姓名更正。如有利害相关人对上述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6 年 11 月 16 日前)向我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以办理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0591-22989787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