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邑普法课堂】出借银行卡,当心成“帮凶”!

来源:法治闽侯 发布时间: 2026-03-1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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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廖某、王某为获得个人利益,先后多次以向他人提供手机号或验证码的方式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经查,上述部分手机号、验证码被用于在某在线客服软件注册、激活客服账号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骗取赵某218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什么是帮信罪?哪些行为属于帮信呢?


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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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只是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也可能构成犯罪吗?


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方式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断是否“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明确标准。司法机关不会只听您怎么说,更要看您怎么做——

1

提供帮助的时间

2

提供帮助的方式

3

提供帮助的工具

4

是否故意规避监管

5

交易价格是否有明显异常

6

身份、经验、双方关系


“明知”并不仅代表“确切知道”,哪怕你只是觉得“可能有问题”,但还是在异常情况下提供了银行卡、收了高价帮忙转账,也可能被认定为“心照不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总之一句话:网络空间讲法也讲理,帮忙之前多留心,别让热心肠,一不小心踩进了法律坑!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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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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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口诀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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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电话卡,

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

勿因小利触法网,

守住“两卡”安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