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本案的焦点在于小晴作为全职妈妈多年付出的辛劳如何在离婚判决中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小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两名年幼子女、操持家庭而辞去工作,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这种付出虽无法直接用金钱精确衡量,但其对家庭运转、子女成长以及支持小军专注事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由于长期脱离职场,小晴在离婚后面临经济能力减弱、就业竞争力下降的现实困境。因此,小晴主张家务补偿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小晴要求家务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军应向小晴支付相应的家务劳动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