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房建)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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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房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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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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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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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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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受理当场、办结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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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建议区分不同工程的装修工程的条件,例如:交付业主前,开发商对商品房的装修工程和交付业主并办理产权证后的装修工程所需提供的材料不同)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资料;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核手续的证明资料; (六)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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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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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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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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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路线一:602路至市民广场(闽侯)站下车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公交路线二:518、606、601、707支路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北门)站下车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地铁路线一:2号线到苏洋站转761路至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北门)站下车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地铁路线二:5号线到荆溪厚屿站转185快线至行政服务中心(闽侯国税)站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或转189快线到闽侯行政服务中心(北门)站下车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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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2206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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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福州市效能办监督电话:0591-12345 闽侯县住建局监督电话:0591-22068912 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591-2206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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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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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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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一、2020年10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5.《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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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住建部令第18号公布,2018年住建部令第42号修订)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发包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政放权、扩权强区(县、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委办〔2015〕78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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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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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