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侯)文综罚字〔2026〕2号 | 张小东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禁止行为,情节严重一案 | 张小东(身份证号:511622********3416) | 闽侯县南屿镇龙旺伊顿公馆68号楼3A01 | 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禁止行为,情节严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FZ01WH-CF-0002) | 罚款2万元,同时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