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侯)文综罚字〔2026〕8号 | 福州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福州市闽侯“二·七”烈士林祥谦陵园管理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政处罚一案 | 福州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福州市闽侯“二·七”烈士林祥谦陵园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MB1Q5635X2 )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5号楼5层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警告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