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营业性演出事项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12-2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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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营业性演出事项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内地营业性演出事项变更审批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2.《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一)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4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办理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已取得文化部门的《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
特殊环节
申请材料

1.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申请表

  备注:申请人在线填写表单,因系统表单随国家政策动态调整,示例表格字段仅供参考  要求:电子文档

2.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备注:申请人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根据系统提示操作上传  要求:电子文档

3.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情况说明

  备注:申请人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根据系统提示操作上传,需包含(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要求: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一窗受理人员 1工作日
审查与决定 决定 林根 2工作日
法定时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受理单位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电话 0591-22061030
投诉电话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非常驻部门及联办事项综合受理窗口70号
乘车路线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路线:602、517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