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08月20日-2021年08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福州亿芯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项目 |
租赁在福州协人工业有限公司(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宏三村东南大道2号)厂房四内生产 |
福州亿芯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福州庆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租赁在福州协人工业有限公司(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宏三村东南大道2号)厂房四内生产,租赁面积965m2,生产规模:年产95万件塑料制品,其中汽车配件10万件,电子壳体10万件,种植容器15万件,建筑模板配件60万件。总投资6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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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磨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福州协人工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福建青口海峡环保有限公司(闽侯县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排放量≤48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表9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规范贮存和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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