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1年08月20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8-2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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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0820日-202108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亿芯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项目

租赁在福州协人工业有限公司(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宏三村东南大道2号)厂房四内生产

福州亿芯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庆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租赁在福州协人工业有限公司(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宏三村东南大道2号)厂房四内生产,租赁面积965m2,生产规模:年产95万件塑料制品,其中汽车配件10万件,电子壳体10万件,种植容器15万件,建筑模板配件60万件。总投资6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磨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福州协人工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福建青口海峡环保有限公司(闽侯县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排放量≤48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表9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规范贮存和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