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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富强海绵有限公司海绵生产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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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东街39号福州坚利工艺品有限公司车间二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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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富强海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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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森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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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租赁在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东街39号福州坚利工艺品有限公司车间二1层生产,租赁面积1500m2,生产规模:年产海绵200吨。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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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福州坚利工艺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的标准后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远期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排放量≤120t/a。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的生产废水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监控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附录A表A.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限值及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规范贮存和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管理,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项目应设置1座事故应急池,应急池容积不小于45m3。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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