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1年08月26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8-2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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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0826日-2021090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闽侯县金品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官莊路10号

闽侯县金品工艺有限公司

福建海涵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官莊路10号,建筑面积13403.51m2。年产年产5万件铁件工艺品,年产3万件木质件工艺品,年产1万件皮革工艺品、年产1万件布艺工艺品,总投资121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540t/a。

2、项目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执行DB35/ 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DB35/ 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2、表3标准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燃烧废气参照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SO2≤0.04t/a、NOx≤0.1587t/a(实际新增指标总量来源于福建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执行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中的要求,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含定期更换的生产废水)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5、本项目应取得排污权指标后方可投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闽侯县富强海绵有限公司海绵生产线建设项目

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东街39号福州坚利工艺品有限公司车间二1层

闽侯县富强海绵有限公司

福建中森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租赁在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东街39号福州坚利工艺品有限公司车间二1层生产,租赁面积1500m2,生产规模:年产海绵200吨。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福州坚利工艺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的标准后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远期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排放量≤120t/a。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的生产废水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监控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附录A表A.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限值及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规范贮存和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管理,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项目应设置1座事故应急池,应急池容积不小于45m3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