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1月08日-2021年11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福建亿龙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交通标识生产加工项目 |
项目租赁在福州锦达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洋浦路8号)车间A部分厂房内生产 |
福建亿龙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
深圳市兰亭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项目租赁在福州锦达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洋浦路8号)车间A部分厂房内生产,租赁厂房面积2000m2,年产交通标识200吨,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福州锦达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福建青口海峡环保有限公司(青口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产生量≤12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喷粉产生的粉尘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烤炉燃天然气产生的烟气应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达标排放:颗粒物≤2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级、SO2≤50mg/m3(0.0072t/a)、NOx≤150mg/m3(0.0337t/a),SO2、NOx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