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1年11月08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1-11-0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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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1月08日-2021年11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建亿龙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交通标识生产加工项目

项目租赁在福州锦达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洋浦路8号)车间A部分厂房内生产

福建亿龙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兰亭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项目租赁在福州锦达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洋浦路8号)车间A部分厂房内生产,租赁厂房面积2000m2,年产交通标识200吨,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福州锦达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福建青口海峡环保有限公司(青口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产生量≤12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喷粉产生的粉尘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烤炉燃天然气产生的烟气应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达标排放:颗粒物≤2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级、SO2≤50mg/m3(0.0072t/a)、NOx≤150mg/m3(0.0337t/a),SO2、NOx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