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4日,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闽侯县某自来水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以某乡人民政府名义开户的户表(档案号:617XXX),未按照对应用水性质执行规定收费标准,而是将其用水价格按照其他行业用水价格进行计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已构成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典型意义
水电气供应属于基础性民生服务,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服务公平性,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供水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可松可紧”的弹性要求。本案的查处,向全行业释放了清晰的监管信号:民生服务领域的价格行为容不得“随意性”,无论是针对个人用户还是单位用户,严格执行法定价格标准都是企业的底线责任。
通过对该类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不仅是对涉案企业的警示,更倒逼全行业开展自查自纠,规范收费流程,杜绝“错收、多收、乱收”等问题。这一举措将进一步强化水电气供应企业的责任意识,推动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让群众和单位在用水消费中明明白白、安安心心,切实筑牢民生服务领域的价格“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