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修订《闽侯县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下称:实施意见),现结合《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闽侯县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侯政办规〔2024〕3号)文件,对修订前后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规〔2024〕17号)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闽侯县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侯政办规〔2024〕3号)。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盘活土地资源,补齐城市功能短板,紧密结合我县土地利用情况,进一步规范我县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作商业设施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进一步结合我县实际,参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闽侯县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侯政办规〔2024〕3号)文件,主要内容修改如下:
(一)删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经县政府同意后预纳入闽侯县2025年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或属于因政府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的表述。
(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若今后我县出台商业用地履约监管相关政策,对本政策不再另行修改,从其规定”。
四、期限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资规局利用科黄翔
联系电话:18396520091